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講師(一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下教師不實行破格申報;高級講師(高級實習指導教師)以上教師不實行學歷、資歷雙破格申報;教科研訓教師不實行破格申報。對于公開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業工作經歷并具有大學專科(高職)以上學歷的教師,在首次評審時可參考其在企業的工作經歷和業績成果,直接評定相應層級職稱。
第二十四條 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的專業目錄依據為評審當年最新版教育部《職業教育專業目錄》(中等職業教育)。公共基礎學科目錄:1.思想政治2.語文3.歷史4.數學5.外語6.信息技術7.體育與健康8.藝術9.物理10.化學11.其他。第二十五條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專業(學科)須與任教專業(學科)一致,正校級、副校級和中層管理人員的教學工作量分別不少于同專業(學科)專任教師規定工作量的1/4、1/3和1/2,且每學年聽課不少于40節。
第二十六條 同一學校從其他專業技術工作崗位轉至教學崗位,或普通中學教師交流至職業學校擔任專業課教師或實習指導教師,原則上應轉評同級教師職稱。轉評滿一年后可申報高一級職稱,任職年限可連續計算,業績成果以教學業績為主,原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研究成果作為參考,不超過總要求的1/3。
第二十七 條從企業引進學校、在本行業領域有較高知名度或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晉升高一級職稱時,注重考察其專業實踐技能及在促進產學研結合、產教融合、人才協同培養等方面的工作實績,論文、課題、教科研成果等其他條件可適當放寬。技工院校高級工班、技師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在參加職稱評審時,分別視同大學專科(高職)、本科學歷。
第二十八條 有關名詞術語及適用范圍
1.學校年度教學質量考核指學校在每學年末通過學生、同行、督導評教等方式,對任課教師一年來教學質量進行的綜合性評價。優秀率原則上不高于任課教師總數的30%。按學期考核的學校應根據教師學期考核情況綜合成年度教學質量考核結果。
2.教師專業能力競賽指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教學能力比賽和班主任能力比賽等。組織各類活動或獲得獎項,縣(區)唯一的職業學校和設區市直屬學校,校級等同于縣(區)級,以學校正式發文及學校(非內設機構)印章為準。
3.教科研項目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所屬教科研機構立項的研究項目或課題,與本人申報專業(學科)相關或相近。科研課題指列入哲學社會科學或教育科學規劃(教學改革)的課題,或科技主管部門立項的課題。
教科研項目結題須提供正式的書面材料,包括:①立項通知書或課題立項文件;②研究報告(結題報告)、公開發表的課題研究論文等;③課題結題證書或課題獲獎證書。取得的社會與經濟效益,必須提供本專業行業權威部門的書面鑒定材料。
項目(課題)核心成員,指除主持人之外市級排名前3、省級排名前5的人員。
4.申報人所獲教學、教科研獎項應納入學校規劃,或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或批準,并提供獲獎證書或主辦部門的獲獎通知文件。所有榮譽、獎項、成果,每項僅限用作一次資格評審的一個業績成果,不得重復使用、計算。
各類獎項排名,主持人之外:國家級特等獎、一等獎(前8名)、二等獎(前5名);省級特等獎、一等獎(前5名)、二等獎(前3名);市級特等獎、一等獎(前3名)、二等獎(第1名)。破格申報排名見相關條款具體規定。
5.論文必須是申報人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或學術論文。公開發表指在有ISSN和CN刊號、公開出版的學術(專業)刊物上發表,申報人需提供國家新聞出版署“期刊/期刊社”等論文數據庫中的查詢頁。核心期刊論文一般指論文發表當年被北京大學《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列期刊收錄,或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選的“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在以上刊物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上發表及論文集收錄的論文均不作為評審有效材料。
6.專著或教材指有ISBN書號的正式出版物,其中規劃(立項)教材須經省級以上教材管理部門審定使用。
7.教師團隊含職業教育教師教學創新團隊、“雙師型”名師工作室、技藝技能傳承創新平臺等團隊建設項目。
8.個人專場演出或藝術創作展覽須提供表演全程錄像或藝術創作展覽實況錄像。作品被市級以上專業機構收藏指被市級以上博物館、展覽館、美術館、美術協會、工藝美術家協會等權威機構收藏的獨立創作。
9.教科研訓教師指在教研室、教科所、教師發展機構從事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教學研究工作的教師。
10.鄉村教師指在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外的鄉鎮、涉農街道和村莊學校教學一線任教的教師。
11.市級指設區市級別,縣級指縣(市、區)級別。
12.本資格條件所指評比表彰、競賽等項目均指按規定程序報批后開展的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資格條件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級。
第三十條 申報人員資歷(任職年限)截止時間為申報年份上一年的12月31日;業績成果、論文、學歷(學位)證等截止時間為申報當年的3月31日。
第三十一條 各設區市可在不低于本資格條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市實際的實施細則,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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