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分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一級以下教師不實行破格申報;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不實行學歷、資歷雙破格申報;教科研訓教師不實行破格申報。
第二十三條 鄉村教師是指在縣級人民政府駐地以外的鄉鎮、涉農街道和村莊學校教學一線任教的在職在崗教師。鄉村教師教學工作要求中的公開課不分層級、不分校內外,教學業績不分學科,同等考量,同等對待。在鄉村學校任教滿10年且申報之時仍在鄉村學校工作的教師,對其論文發表、課題研究不做硬性規定,可用研究報告、教學教法經驗總結等經專業評價和學校公示、同行認可的教學成果替代。在鄉村學校連續任教滿30年,且申報當年年底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二級教師,近五年來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可直接認定為一級教師。
教科研訓教師是指在教研室、教科所、教師發展機構等從事中小學、幼兒園教學研究工作的教師。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學科目錄包括:1.語文2.數學3.外語4.物理5.化學6.生物7.思想政治(道德與法治)8.歷史9.地理10.藝術(音樂、美術)11.科學12.體育與健康13.綜合實踐活動(通用技術、研究性學習)14.信息技術(信息科技)15.勞動教育16.心理健康教育17.學前教育18.其他。
第二十五條 特殊教育教師按本人所教學科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同時應具備系統、扎實的特殊教育專業知識和專業能力,尊重、關愛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學生,能針對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和需求,合理調整教育目標和教育內容,編寫個別化教育計劃,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須提交一學年的教育教學活動方案,殘疾兒童康復訓練教師須提交一學年康復訓練方案及訓練記錄,巡回指導教師、資源教師、送教上門教師須提交開展教育咨詢、送教上門、指導隨班就讀等工作一學年的材料。其他要求參照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條件執行,在特殊教育(含融合教育,下同)領域的公開課、評優課、講座及論文、教科研項目等材料視同學科有效參評材料,在特殊教育工作方面所獲獎勵與其他學科同類獎勵同等對待。在鄉村中小學、幼兒園連續10年從事特殊教育工作或對區域特殊教育推進作出貢獻的教師可適當放寬評審條件。
第二十六條 專職從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師,或主要從事心理健康教育、適當兼任其他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可申報心理健康教育專業技術資格。每周除擔任心理健康教育課程(含活動課程)外,還須從事6小時以上的個別咨詢或團體心理輔導,并提交工作記錄。其他方面要求參照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條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從事少先隊工作的教師,可按所教學科申報專業技術資格,省級以上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可申報“思想政治(道德與法治)”學科,兼做少先隊工作方面所獲獎勵與其他學科同類獎勵同等對待。從事少先隊工作的教師在校內開展少先隊活動的時間可記入課時量。在公開出版發行的教育教學類或少先隊活動類刊物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發表的有關少先隊工作方面的論文可視作專業論文。
第二十八條 專職從事實驗教學的教師,按本人實驗教學學科申報專業技術資格,同時應系統掌握學科基礎理論和實驗技術,有豐富的專業實踐經驗,具備實驗教學的專業能力,能夠參與實驗課題研究與實驗開發,指導學生開展科創活動等,積極承擔實踐育人工作。其他方面要求參照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條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專職從事教育資源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的電化教育專業教師,須緊密聯系學校教育教學實際,推廣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有組織、有計劃地具體指導學校教育信息化的建設與應用工作,得到本學科教師一致認可,所指導教師測評滿意度達到85%以上。
申報一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任現職以來,應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每年撰寫設計稿本5篇以上;每年組織至少1次信息技術應用研究活動,在校級以上范圍開設至少1次信息技術應用專題講座;在縣級以上刊物公開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2篇,參加本級以上的教科研項目并撰寫結題報告或課題研究論文。
申報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任現職以來,應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每年撰寫設計稿本5篇以上;每年組織至少1次信息技術應用研究活動,在縣級以上范圍開設至少1次信息技術應用專題講座;在省級以上刊物公開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4篇以上,主持市級以上或作為核心成員參加省級以上教科研項目且已結項或通過成果鑒定;設計、制作、編輯視頻資源30分鐘以上并在市級以上范圍推廣使用。
申報正高級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的,任現職以來,每年組織至少1次信息技術應用研究活動,在市級以上范圍開設至少1次信息技術應用專題講座;在省級以上刊物公開發表本學科研究論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為高水平論文),對教育教學改革和專業實踐有較強的指導作用和推廣應用價值;主持省級以上或作為核心成員參加國家級教科研項目,已結項或通過成果鑒定;每年開發并制作教育資源不少于3個(其中至少1個獲省級一等獎以上),并在市級以上范圍推廣使用。
第三十條 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申報教師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學科與任教學科須一致。中小學正校級、副校級、中層管理人員(少先隊大隊輔導員)教學工作量應分別不少于同學科專任教師的1/4、1/3、1/2,且每學年聽課數不少于40節。幼兒園園長、副園長、中層管理人員教育教學工作量應分別不少于普通專任教師的1/5、1/4、1/3,且每學年聽課或指導教育教學活動分別不少于40、60、80節次。
第三十一條 有關名詞術語及適用范圍
1.市級指設區市級別,縣級指縣(市、區)級別。
2.循環教學可分為大循環和小循環。小學大循環指1-6年級完整的學科循環教學過程,小循環可分為1-3年級、4-6年級或1-2年級、3-4年級、5-6年級等多個階段分別進行。初、高中大循環指1-3年級完整的學科循環教學過程;小循環可分為1-2年級、2-3年級兩個階段分別進行。
3.教材指經國家或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通過的教學用書;教學參考用書須為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或其所屬教科研機構組織編寫并正式出版的教師教學參考用書。
4.論文必須是申報人獨立或作為第一作者完成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或學術論文。公開發表一般指在有ISSN和CN刊號、公開出版的學術(專業)刊物上發表,申報人需提供國家新聞出版署“期刊/期刊社”等論文數據庫中的查詢頁。“高水平論文”一般指發表時被北京大學編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列期刊收錄的文章;或被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選的“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的文章;或在教育教學研究領域發表的具有重大理論和實踐意義、產生重要影響、得到同行高度認可的文章。在刊物的“增刊”“特刊”“專刊”“專輯”上發表及論文集收錄的論文均不作為評審有效材料。專著或教材是指有ISBN書號的正式出版物,且以在專著或教材上署名為準。
5.教科研項目原則上指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屬教科研機構立項的研究項目或課題。教科研項目應與本人申報學科相關或相近,以立項部門蓋章的項目(課題)文件、證書和申報書為準。項目(課題)核心成員指除主持人以外,市級排名前三、省級排名前五的人員。
6.評優課(教學基本功大賽)組織部門一般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其所屬教科研機構。
7.本資格條件所指評比表彰、競賽等項目均指按規定程序報批后開展的項目,原則上應與本人申報學科(專業)領域一致,且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三十二條 申報人員資歷(任職年限)截止時間為申報年份上一年的12月31日;業績成果、論文、學歷(學位)證等截止時間為申報當年的3月31日。
第三十三條 本資格條件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等級等冠以“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級。
第三十四條 各設區市可在不低于本資格條件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市實際的實施細則,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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